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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办发[2007]2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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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55 |
| 信息简介: |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