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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7]2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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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44 |
| 信息简介: | 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