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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7]14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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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42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但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