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国税发[2007]1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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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7]1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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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36 |
| 信息简介: | 银行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费用使用带有国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使用带有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时不得串用国、地税发票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