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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7]17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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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34 |
| 信息简介: | 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含其他直属一级分行,下同)所属分、支行先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再由省级分行统一汇算清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