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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7]17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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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31 |
| 信息简介: | 检举奖励资金据实从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原设立检举奖励基金专户的单位,应撤销专户,余额经同级财务部门审计后,并入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检举奖励资金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