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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8]2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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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26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未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而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也必须填写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各项报表,并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一并附送。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附件1中的鉴证报告、鉴证说明及各项附表中的“签章”栏,均修改为“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原“中国注册税务(会计)师”签章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