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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国税函[2008]39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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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25 |
| 信息简介: |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