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发[2008]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发[2008]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发[2008]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24 |
| 信息简介: | 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68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未纳税的车辆应予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