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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8]210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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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8:25 |
| 信息简介: |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一、个人存量房转让双方(包括继承和赠与)印花税暂缓征收,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