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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9]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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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6:09 |
| 信息简介: | 《通知》对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限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不在规定项目范围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