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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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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6:00 |
| 信息简介: |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开具机关重新明确为:支付地与征税地在同一个市的,征税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开具机关;支付地与征税地跨市的,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开具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