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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9]1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或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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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36 |
| 信息简介: | 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对境内外营业税应税行为划分判定的原则,由原先的“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即把“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修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