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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地税办发[2009]9号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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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45:33
信息简介: 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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