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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综[2023]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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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27 |
| 信息简介: |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