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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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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27 |
| 信息简介: | 对转让方是法人单位,因法人单位注销、破产等客观原因和对转让方是自然人,因走、死、逃亡等客观原因无法补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可做出《××市存量房地产转让方未缴纳税款调查报告》,存入纸制档案作为证明材料后,受理承受方申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