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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人社办[2023]3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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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25 |
| 信息简介: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