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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9]20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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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22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企业公司制改造中规定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是指原企业的产权所有人或股东的投资额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占控股地位,即所占股份要超过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