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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国税函[2009]238号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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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18 |
| 信息简介: | 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