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发[2009]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发[2009]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5:18 |
| 信息简介: | 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