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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2009]896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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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52 |
| 信息简介: |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2月31日前,巳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