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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1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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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45 |
| 信息简介: |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