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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10]6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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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30 |
| 信息简介: | 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其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