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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10]5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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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29 |
| 信息简介: | 在受理个人房改房契税申报时,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核公有产权单位完纳契税情况,未按规定缴纳的,要将税源信息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款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理、检查、追缴,“一体化”征收窗口可受理房改房职工契税申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