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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10]13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桃仙机场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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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2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