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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2010]1125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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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14 |
| 信息简介: | 在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