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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10]28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石油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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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13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中石化辽宁分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中石化辽宁分公司汇总计算其省内所属机构的实际利润,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暂按60%的比例就地预缴,各市、县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不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