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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11]1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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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2:03 |
| 信息简介: |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