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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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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42:03
信息简介: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生产及经销、交通运输、广告、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通信、金融、保险行业的纳税人;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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