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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11]6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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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1:40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沈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统一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