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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63号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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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1:28 |
| 信息简介: | 民政福利企业、监狱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缴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次减免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重大减免事项应当报省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