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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12]2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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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1:12 |
| 信息简介: |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