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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12]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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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1:11 |
| 信息简介: |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