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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12]1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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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1:08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税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在向其税法规定的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和与劳务合同对应的社保费后,申请代开发票,支付的劳务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