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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鞍地税函[2014]43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远镇南地号村委会出租土地房屋行为征税及提供发票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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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9:19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凡取得租金收入的,均应依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因此,你局应确定房屋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