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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发[2014]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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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9:14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