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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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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9:38 |
| 信息简介: | 出租汽车公司的收入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企业转让“出租汽车证照有偿使用中标凭证”(以下简称“标书”)的收入并入企业总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定额征收6,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