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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15]17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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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9:05 |
| 信息简介: | 省局按照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条“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