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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15]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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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9:02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