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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15]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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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8:42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