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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民社函[2016]173号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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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5:48 |
| 信息简介: | 凡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种的减免审批等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