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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医保发[2020]17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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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20:24 |
| 信息简介: | 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