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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2021]200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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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3:14 |
| 信息简介: |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分支机构以预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