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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2021]26号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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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3:09 |
| 信息简介: |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其中,驻沈省(中)直事业单位和企业、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原则上在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