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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2021]32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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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3:03 |
| 信息简介: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