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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办[2022]22号 辽宁省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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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2:12 |
| 信息简介: |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