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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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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1:3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仅适用于沈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批准设立机构办理变更信息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迁移套餐”功能提交办理税务“跨区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