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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发[2022]1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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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1:24 |
| 信息简介: | 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一)《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