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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财会[2022]127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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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8:11:20
信息简介: 培养对象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中介机构等在职在岗的会计业务骨干,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经理),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科(处)长;高校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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