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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医保发[2022]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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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1:19 |
| 信息简介: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